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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