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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振军与被告张大鹏返还财物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振军,张大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75号﹝2015﹞甘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尹振军,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张大鹏,男,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振军与被告张大鹏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蒿景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