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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龙生与袁华香、赵袁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生,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50号原告:黄龙生,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惠友波,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华香,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彭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系袁华香的儿子),男,20XX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袁华香,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某乙(系袁华香的女儿,赵某甲的妹妹),女,20XX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袁华香,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龙生与被告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惠友波、被告袁华香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彭华、被告赵某甲和赵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袁华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三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龙生诉称:2015年1月18日20时35分许,黄龙生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铜陵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铜陵路桥上桥口附近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击到步行至此横过道路的行人赵良华,致赵良华受伤及车辆损坏。赵良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认定:赵良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龙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袁华香系死者赵良华的妻子,赵某乙、赵某甲均是袁华香与赵良华的子女。事故发生后,黄龙生找到袁华香协商车损等赔偿事宜时遭到拒绝,故黄龙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赔偿原告黄龙生车辆维修损失共计3000元。原告黄龙生当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将车辆维修损失变更为3200元。袁华香辩称:认可黄龙生主张的3200元维修费,但黄龙生要求我方赔偿车辆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黄龙生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应当按过错程度承担自己的损失。黄龙生的损失已经向保险公司报了保险理赔,不应当向我方重复主张,我方只在超出保险公司定损的3000元以外的部分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赵某甲、赵某乙一致辩称:同意袁华香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20时35分许,黄龙生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铜陵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铜陵路桥上桥口附近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击到步行至此横过道路的行人赵良华,致车辆损坏、赵良华受伤。赵良华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出具合公交(高架)认字第(2015)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良华(饮酒后)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黄龙生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赵良华的家属在收到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三日内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5年3月3日出具合公交受字第(2015)第3401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黄龙生于2015年3月2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2月9日,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受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架桥大队委托,对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评定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视频图像时间2015-01-1820:40:20至2015-01-1820:40:21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71km/h-74km/h。本案审理过程中,袁华香申请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桥大队调取合公交(高架)认字第(2015)第003号交通事故案卷材料,本院开具调查令后调取了上诉材料。材料中显示皖A×××××号车的停车位置的后方间隔30.42米的距离后有10.18米的单边刹车印,该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及右车灯位置碰撞到伤者,事故碰撞点在该车停车位置的右后方。该材料还显示事故发生地点道路属于城市快速道路,道路中间设有隔离栏。事故发生后,皖A×××××号车辆保险所在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该车损失情况为3000元,但标注最终以系统价格为准。黄龙生称其并未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其选择依据侵权责任向各被告主张权利。黄龙生将该车送至合肥大步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3200元,该公司出具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对该费用均予以认可,但认为仅对超出保险公司定损的3000元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以上事实,有黄龙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快速处理单、合肥大步牛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维修清单,袁华香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书、黄龙生和赵某甲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视频、申请鉴定人出庭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龙生承担次要责任,赵良华承担主要责任。赵良华的家属对此认定不服并申请复核。黄龙生在此期间诉讼来院,以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赵良华家属的复核申请未予受理。故本院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本案中,黄龙生称其是在感觉碰撞到行人后才刹车并停车的,而袁华香认为在交警部门绘制的现场图所标明的碰撞点前30米多的距离外有单边刹车痕迹,系黄龙生在发现行人后操作不当造成,即因黄龙生的操作不当和超速行驶导致赵良华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绘制的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视频以及鉴定人的陈述,均无法确定黄龙生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但可以确定的是,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设有隔离栏的城市快速道路上,在事故发生地点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赵良华在饮酒后横过该道路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黄龙生驾驶机动车在该道路上超速行驶是导致赵良华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事故责任应为赵良华负主要责任,黄龙生负次要责任。依照《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对于黄龙生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40%,赵良华承担60%。黄龙生主张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3200元,双方对该数额均无异议,但袁华香辩称其仅对超出保险公司定损数额的部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侵权纠纷,黄龙生选择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袁华香的辩称不予采信,认定维修费为3200元,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应在其继承的赵良华的遗产范围内向黄龙生赔偿19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在继承赵良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黄龙生车辆损失1920元;二、驳回原告黄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00元,合计225元,由黄龙生负担90元,袁华香、赵某甲、赵某乙负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