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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小平、李彩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小平,李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周健。被执行人刘小平。被执行人李彩霞。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6008.9元。申请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刘小平、李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东审 判 员  张惠娇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