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金龙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金龙,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保字第73-2号申请人:廖金龙。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廖金龙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22日在九江登上“德群隆”轮任机工职务,于2015年5月14日在厦门下船离职。任职期间,至2015年3月7日前,被申请人共欠3个月零9天的工资没有结算。3月7日之前每月工资为6000元,3个月零9天共计19800元。3月7日至5月14日期间工资每月6700元。3月7日至3月20日之间共计13天工资已结算。3月20日至5月14日共计54天折工资12060元。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31860元。下船后,被申请人只发放1000元路费。至6月29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30860元。申请人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德群隆”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4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廖金龙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于汕头港的“德群隆”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400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廖金龙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案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廖金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耀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锡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