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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步英与杨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英,杨善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03号原告陈步英。被告杨善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英与被告杨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步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步英负担。审判员  姜长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