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步英与杨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英,杨善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03号原告陈步英。被告杨善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英与被告杨善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步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步英负担。审判员 姜长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