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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玉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郑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东头村,现住意大利共和国波罗尼亚市摩利尼维街98号(VIAMONLINIV98BOLOGNA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311032268。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白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倪维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