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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家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二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家国。关于海源公司与杨家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鄂大悟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家国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询,未能获取被执行人杨家国有价值财产线索。在本次执行阶段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家国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鄂大悟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予执行的款项,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海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巍审判员 张炜林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 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