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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康傻小与赵利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傻小,赵利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康傻小。被申请人赵利强。2015年6月16日20时20分许,康傻小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前田村至马平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变电站南侧时,与停驶在事故点赵利强无牌小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康傻小受伤住院,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赵利强驾驶小型拖拉机逃逸事故现场。赵县交警大队认定,赵利强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康傻小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康傻小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利强驾驶的拖拉机(带斗)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赵利强驾驶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无牌小型拖拉机(带斗)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