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玉柱与关惠军、刘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柱,关惠军,刘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秦玉柱,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惠军,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静,女,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秦玉柱与关惠军、刘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秦玉柱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