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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玉柱与关惠军、刘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柱,关惠军,刘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秦玉柱,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惠军,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静,女,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秦玉柱与关惠军、刘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秦玉柱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5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