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利科与崔长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科,崔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87号申请人陈利科。被执行人崔长保。陈利科申请执行崔长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利科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长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09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6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长保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