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梁上桓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6363部队及三台县民政局违法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上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上桓,男,汉族。上诉人梁上桓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6363部队及三台县民政局违法行政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上桓所提“1.依法确认起诉人的军龄是30年及退伍时间是2007年11月26日;2.要求部队和三台县民政局为其依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其损失125385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部队和三台县民政局承担。”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为此,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梁上桓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梁上桓所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向 茜审判员 魏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