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合利汽车修配厂与中山永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合利汽车修配厂,中山永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29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陈坚明,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冼彩玲,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简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汽车修配厂诉被告中山永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永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汽车修配厂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