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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小廷诉柴德权、王秀芳、河南省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李小廷,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柴德权,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被告王秀芳,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系柴德权之妻。被告河南省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德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廷诉被告柴德权、王秀芳、河南省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小廷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