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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延树、祝国花生命权与祝国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树,祝国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116号反诉原告:徐延树。反诉被告:祝国花。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徐延树诉反诉被告祝国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徐延树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反诉原告徐延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