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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嫒嫒与吴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嫒嫒,吴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854号原告张嫒嫒。被告吴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嫒嫒与被告吴明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嫒嫒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嫒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