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海川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22号原告郭海川。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川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鹏名下的陕A49A**号“奔驰”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张鹏名下的陕A49A**号“奔驰”车一辆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