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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苟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苟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被执行人苟某某,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赵家村。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交科镇。本院执行潘某某与蒋某某、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苟某某赔偿申请人6230.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046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