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富强与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强,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被��行人彭兵,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陈富强与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彭兵于2012年12月3日前偿还陈富强的借款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彭兵于2015年6月30日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陈富强。陈富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龙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