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申请执行宋培文、宋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宋培文,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1号。负责人孙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培文,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执行人宋丹丹,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申请执行宋培文、宋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时,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的财产有权利瑕疵,暂不能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瑕疵消失,申请执行人依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代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