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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淮安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建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淮安��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荷花池小区南区一层S-50号,法定代表人左成林,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建淮,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祥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