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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敏与沈阳市轻工机械二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沈阳市轻工机械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497号原告:姜敏。被告:沈阳市轻工机械二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敏与被告沈阳市轻工机械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敏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敏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