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被告聂某某外出务工,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瑜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西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