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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82号罪犯李勇,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以(2005)乐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月19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止。2011年7月22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6日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应于2023年10月18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74分,月均7.5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