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月娟与徐超、周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月娟,徐超,周婉娟,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955号原告:余月娟。被告:徐超,系徐建华之子。被告:周婉娟。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原告余月娟为与被告徐建华、周婉娟、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徐建华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继承人徐超为本案被告,并不再另行追加周婉娟为本案被告。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月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超、周婉娟、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9年1月20日至2013年8月22日,原告陆续向徐建华、周婉娟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由两人陆续出具借条,原告通过现金直接给徐建华或银行转账到徐建华的个人账户上,上述借款均对还款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并由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后原告多次要求徐建华、周婉娟还款均未果,故成讼。因徐建华于诉讼中死亡,原告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判令:一、被告徐超、周婉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执行完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其中徐超在继续徐建华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8份、收条10份、汇款单8份,拟证明徐建华、周婉娟两人共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由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2、徐正荣、沈尔娟、徐建华、徐超、周婉娟常住人员登记表各1份,拟证明徐正荣、沈尔娟、徐建华、徐超、周婉娟之间的关系。证据3、记录1份,拟证明徐正荣、沈尔娟、徐超、周婉娟与徐建华之间的亲属关系及徐建华已死亡的事实。本院对证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符合证据“三性”要件,对其证明力,本院均予以认定。证据2、3,系徐建华的身份信息资料,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月20日、2011年3月17日、2012年1月21日、同年9月20日、2013年4月3日、同年8月20日、8月21日、8月22日,徐建华、周婉娟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分别载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60万元、20万元、30万元、80万元、30万元、25万元、35万元。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均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原告并向徐建华、周婉娟交付了上述借款。另认定,诉讼中,徐建华死亡,其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其父亲徐正荣、其母亲沈尔娟、其妻子周婉娟、其子徐超,本院向上述人员发出通知后,2014年12月14日,徐正荣、沈尔娟出具声明书一份,声明放弃对徐建华财产的继承。后本院依法追加徐建华的继承人徐超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与徐建华、周婉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可证明徐建华、周婉娟尚未归还借款300万元,徐建华、周婉娟就上述款项负有归还义务。诉讼中,因徐建华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徐建华的继承人徐超为本案被告,徐超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超、周婉娟归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仅可主张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对原告该项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盖章确认,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婉娟归还原告余月娟借款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徐超在继承徐建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浙江非凡雨家纺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余月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徐超在继承徐建华遗产的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王阿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