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国相与张玉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相,张玉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76号申请人冯国相,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农办局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玉民,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三义永乡三义永村西窑**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冯国相与被申请人张玉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相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玉民驾驶的蒙DD36**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国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玉民驾驶的蒙DD36**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