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苏镇江等与珠海市凤凰书城有限公司、苏柔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苏镇江,珠海市凤凰书城有限公司,苏柔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杜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珠海市凤凰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苏镇江。申请执行人:苏镇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苏柔君,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柔君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账号95×××18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