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贵与罗江县新盛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贵,罗江县新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罗行初字第6号原告刘某贵,男,罗江县人。被告罗江县新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罗江县新盛镇场镇。法定代表人金胜光,镇长。委托代理人宋帮强,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贵与被告罗江县新盛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贵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贵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贵全部负担。审 判 长 谢晓华代理审判员 刘应文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