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蚌固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浍河大桥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张仁谋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张仁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3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4月9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蚌固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浍河大桥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骑人力三轮车的张仁谋相撞,造成张仁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9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仁谋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3月31日,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19347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关于王某交通肇事案抓获经过的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固公交认字(2015)第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9347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