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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璞、方启乾与刘宝、王铮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璞,方启乾,刘宝,王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申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璞。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启乾。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铮。再审申请人蒋璞、方启乾与被申请人刘宝、王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璞、方启乾申请再审称: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自动扫描灭火系统及车间内配套灭火管道产生的纠纷由蒋璞、方启乾自行解决,刘宝、王铮提供必要协助。资产移交清单也注明:消防不包括自动扫描灭火系统及为该系统提供支持的泵房。但二审判决查明认定泵房属于申请人的事实,却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即泵房属于申请人,却被被申请人购得,申请人支付相应价款的结论。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符,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蒋璞、方启乾是否应向刘宝、王铮支付泵房款。从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和履行过程中,对安徽金森缘家具有限公司应当转让的资产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对股权转让时未披露债务的承担也有明确约定。现因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安徽金森缘家具有限公司主张消防设备的价款,该款按照协议约定本应由蒋璞、方启乾负担,实际确由刘宝、王铮实际支付343000元。蒋璞、方启乾对该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中的泵房款不应由两人承担。从本院二审判决看,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泵房属资产转让范围,故蒋璞、方启乾应当就该泵房向刘宝、王铮支付相应的价款。蒋璞、方启乾就该泵房的权利可依法另行主张,本案不宜做一并处理。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妥。蒋璞、方启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璞、方启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