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复字第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兰州联通石化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石化公司)。被执行人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天都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被执行人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被执行人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申请复议人中铁物流公司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认为,据以执行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铁物流公司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其成为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权提起执行申请。裁定撤销该院因中铁物流公司申请而对其他连带责任人金昌建设投资公司、金昌天都公司、金昌集团公司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338-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联通石化公司诉金昌天都公司、中铁物流公司、金昌建设投资公司、金昌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昌天都公司不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划拨了本案连带责任人中铁物流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由中铁物流公司代主债务人金昌天都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因中铁物流公司申请追偿,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西执字第3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金昌天都公司、金昌建设投资公司、金昌集团公司存款或财产,以清偿中铁物流公司因代偿责任而已履行的债务。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金昌建设投资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338-1号执行裁定书,中铁物流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复议。本院认为,关于中铁物流公司申请执行复议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法律规定,执行复议是指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起异议,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在对该裁定不服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在本案中,因提起执行异议而申请执行复议的当事人主体依法应当且只能是金昌建设投资公司。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另有异议,应当另案以执行异议审查解决,而不能直接以执行复议程序解决。故中铁物流公司不是本案执行复议的适格主体,中铁物流公司对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4)西执字第338-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直接提起执行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铁物流公司在本案执行中的申请执行主体资格问题。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本案中,虽然中铁物流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代偿了债务,代偿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取得对代偿权利义务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中铁物流公司代偿债务后,未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取得确认代偿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在无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即裁定执行金昌天都公司、金昌建设投资公司、金昌集团公司存款或财产以清偿中铁物流公司代偿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2015)西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西执字第338-1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中铁物流公司未取得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且其不具备提起执行复议的主体资格,故其执行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康州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