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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全连与被执行人刘耐云、苗文玉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开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郑全连:被执行人刘耐云、苗文玉:申请执行人郑全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耐云、苗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510元,执行费1197元,共计877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14日前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耐云、苗文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0元、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6510元、执行费1197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郑全连诉刘耐云、苗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