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龙锋、张三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龙锋,张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20127-0。法定代表人:李先宏,主任。被执行人:陈龙锋,男,汉族,农民,38岁,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张三艳,女,汉族,农民,35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龙锋、张三艳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征决字(2014)0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4)0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4)0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潘树平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