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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66号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燕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某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