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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必胜与汪春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必胜,汪春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24号原告:徐必胜,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汪春香,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必胜诉被告汪春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必胜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必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徐必胜负担。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