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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定云与叶宗光、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定云,叶宗光,庄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金定云。被执行人:叶宗光。被执行人:庄少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定云与被执行人叶宗光、庄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宗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娄桥东风村东新街31号土地使用权(使用证号:2-2004-3-23818,地号:3-18-1-422,使用权面积:89.4平方米)和温州市瓯海娄桥富得宝路8号土地使用权(使用证号:1-2010-3-151353,地号:3-34-5-1322,使用权面积:1218.32平方米),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由于上述土地使用权系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6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宗光名下土地使用权系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