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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7号。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青门新区7号楼。被执行人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0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10000元,逾期加处罚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飞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罚款,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