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申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等与张某、刘某甲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张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申字第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刘某甲。原审被告:刘某乙。再审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甲、郑某乙主要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具体如下:被申请人诉讼理由系继承纠纷,对存放于河北马头发电有××医保、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不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应对此财产另行起诉;其二,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仅依据一份效力待定遗嘱作出的判决,令申请人难以服判,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郑保平生前所写遗嘱,有证人证言证实,且与录音录像内容相互印证,申请人虽持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推翻该遗嘱,故原审据此认定该份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申请人郑某甲、郑某乙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足的证据支持,均不予采信。综上,郑某甲、郑某乙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甲、郑某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