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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崔丙军、李金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崔丙军,李金美,崔丙亚,李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98号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金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井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翔,该公司员工。被告:崔丙军,男,汉族。被告:李金美,女,汉族。被告:崔丙亚,男,汉族。被告:李成英,女,汉族。上述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丙军、李金美、崔丙亚、李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宿州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