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金满香、袁梅君与袁梅君、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满香,袁梅君,蒋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78号原告:金满香。委托代理人:包章生、厉文韬,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梅君。被告:蒋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满香诉被告袁梅君、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满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金满香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