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金执字第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执字第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挺。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金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李挺应归还清借款本金177989.64元及利息23476.07元给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挺用于抵押的位于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下宝建委集资楼C栋401房的房地产人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时间外出去向不明,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在短期内暂无法处理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金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万进审判员 陈明辉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