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骆永奇与张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永奇,张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骆永奇。被告:张秀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责人:李明。原告骆永奇诉被告张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永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永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4元,减半收取为1920.2元,由原告骆永奇负担。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