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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卢运与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卢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荣。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运。上诉人陈荣与被上诉人卢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177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己于2015年1月5日送达给陈荣。上述判决书己告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交费途径、期限及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责任。陈荣至今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凌审 判 员  杨清梅代理审判员  林玉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浦云渊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