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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邹志儒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邹志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4号。法定代表人阳建军,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前海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志儒,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志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被告邹志儒欲与其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图木舒克市大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