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珏与陈建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珏,陈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王珏。被执行人:陈建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珏与被执行人陈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珏同意被执行人陈建乐偿还执行款200000,放弃其余本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