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冯寿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寿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917号罪犯冯寿友,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5)连刑一初字第066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冯寿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6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6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冯寿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民事赔偿218739元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冯寿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寿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寿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