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胜与蒋顺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蒋顺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孙胜,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顺兰,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杨朝生。系被告蒋顺兰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诉被告蒋顺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文审 判 员 鲁展招人民陪审员 沈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