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4-1号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黎庆强。被告: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秦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信科畜电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982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珠海市华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账号为44×××53的银行存款及在珠海市商业银行香山支行账号为17×××12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982元为限,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二、查封原告珠海市信科蓄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哲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