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某甲等3人与高某甲等8人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甲等3人(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甲等8人(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某甲等3人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甲等8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甲等3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岩平,被上诉人高某甲等8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到庭参加诉讼。高某甲等8人一审诉称:许某甲与丈夫高某乙共有子女8人。夫妻两个共有房屋80多平方米,宅基地500多平方米。高某乙于1989年去世,其长女高某丙于2002年去世。高某乙去世后,家人又在宅基地上共同兴建房屋300多平方米。现在房屋已经动迁,除回迁房一处88.49平方米(位于铁西区吉林师范大学附近大学城)由高某丁、徐某夫妻占有外,高某丁、徐某还获得动迁房屋补偿款100多万元,至今没有分配给高某甲等8人。2012年11月29日,高某丁与六个姐妹达成协议,约定高某丁夫妻占有的回迁房屋作价32万元,分给每个姐妹3万元,但该协议漏列了高某乙已经去世的长女的丈夫于某某及女儿于某,而且高某丁至今没有履行该协议,故高某甲等8人诉至法院,请求析产,依法判令高某丁、徐某占有的家庭共同财产中高某甲等8人的份额共计45万元依法返还。许某甲等3人一审辩称:高某甲等8人起诉书中所列的财产除80平方米的房屋是被继承人高某乙的遗产外,其余的不属于遗产,与本案无关。高某丁未在第一份协议中签字,该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徐某与高某甲等8人之间没有继承及析产的法律关系,列徐某为被告属于错列当事人,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高某甲等8人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高某乙去世已经26年,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徐秀兰等3人同意分割80平方米的房屋,同意按80平方米的一半乘以3200元,如调解我同意分给高某甲等8人每人15000元。一审法院查明:1.许某甲与被继承人高某乙系夫妻关系,高某乙于1989年去世,许某甲现在与儿子高某丁、儿媳徐某共同生活。2.高某甲、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高某辛、高某寅和高某丁均系许某甲的子女。高某丁为三级肢体残疾人,与徐某系夫妻关系。3.被继承人高某乙的长女高某丙于2002年去世,于某某、于某系高某丙的丈夫和女儿。4.高某甲开庭时向该院申请放弃继承高某乙的遗产,开庭后又书面申请表示不放弃继承高某乙的遗产。一审法院认为:1.许某甲系被继承人高某乙的配偶,有权继承高某乙的遗产。高某甲、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高某辛、高某寅、高某丁均是被继承人高某乙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具有继承高某乙遗产的主体资格。被继承人高某乙的长女高某丙于2002年去世,于某某、于某系高某丙的丈夫和女儿,在高某丙继承遗产份额范围内,有权转继承高某乙的遗产,故于某某、于某系本案转继承的适格权利主体。2.2012年11月29日,高某丁与六个姐妹达成协议,约定高某丁夫妻占有的回迁房屋作价32万元,分给每个姐妹3万元,但该协议漏列了已经去世的大女儿高某丙的女儿于某及其丈夫于某某,故该协议书无效。3.遗产的确认及其分割。根据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铁西区分局颁发的第13-1-03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许某甲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为164.90平方米,许某甲名下原有80平方米土坯房。在被继承人高某乙1989年去世之前,又盖三间砖瓦房。根据赠与书,许某甲自愿将有照房(房照号1999字第13-1-03**号)156.55平方米赠与高某丁、徐某,包括土坯房和砖瓦房,该院确认许某甲名下动迁面积共计是156.55平方米,上述动迁面积属于许某甲和高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78.275平方米系许某甲的财产,归许某甲所有。另一半面积78.275平方米应当属于高某乙的遗产,按照动迁价格每平方米3200元,遗产价值应当是156.55平方米÷2人×3200元/平方米=250480元,依法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许某甲、高某甲、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高某辛、高某寅、高某丁及长女高某丙九人分割,每人分割250480元÷9人=27831.11元。长女高某丙继承份额由于某某、于某转继承。高某甲等8人提出盖无照房屋300平方米,但其没有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其主张不能支持。徐某不是被继承人高某乙的子女,但徐某与高某丁系夫妻关系,是一个经济体系,房屋补偿款由高某丁、徐某共同持有,所以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由高某丁、徐某共同给付。遂判决:一、高某丁、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某甲、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高某辛、高某寅房屋动迁款每人27831.11元。二、高某丁、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于某某、于某房屋动迁款共计27831.11元。三、驳回高某甲等8人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高某丁、徐某负担1925元,高某甲、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高某辛、高某寅每人负担300元,于某某、于某负担300元。徐秀兰等3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1.《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记载徐秀兰名下原有80平方米土坯房。2.被继承人高某乙1989年去世时与徐秀兰共有的房屋仅为80多平方米,这是高某甲等8人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3.高某乙去世时房屋面积是84.66平方米。高某乙去世后,高某丁在原房屋基础上扩建增加至108平方米,并于1992年10月19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2年之后,高某丁在108平方米房屋的基础上又加盖了房屋,并于1999年11月25日以徐秀兰的名义办理了156.55平方米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审判决将该156平方米的房屋全部作为遗产明显是错误的。4.原审中高某甲等8人提供的2012年11月29日在中间人李方庆、许建才主持下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确认:“经家人共同商议,徐秀兰原有房子(平房)三间计80平方米。”充分证明徐秀兰及高某乙的共有财产只有80平方米。5.1999年登记在徐秀兰名下的156.55平方米房屋,已经合法转移给了高某丁和徐某。(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1.本案已超诉讼时效。被继承人高某乙于1989年去世,高某甲等8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高期限。2.一审判决给付于某某、于某房屋动迁款27831.11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徐秀兰也是高某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三人分割该笔房屋动迁款。3.徐秀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高某丁身患残疾,并自己赡养母亲徐秀兰。徐秀兰、高某丁依法应多分遗产。4.徐某是被继承人高某乙的儿媳,不是高某乙的合法继承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列其为本案当事人并承担给付责任程序违法。高某甲等8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高某甲等8人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夫妻(高某乙与徐秀兰)两个共有房屋80多平方米……高某乙去世后,家人又在宅基地上共同兴建房屋300多平方米”,证人许建才证实高某乙去世时“有80平米的土坯房,还有个砖房大框起来了,大约70多平方米。是我姐夫去世之前建的砖房。房架子起来了。”基此,被继承人高某乙死亡时遗留的房屋面积不清。虽徐秀兰与高某丁之间签订的《赠与书》记载“有照房(房照号1999字第13-1-03**)156.55平方米”,但因该房照是否存在不清,从房照号可见该房照系1999年颁发的,该房照确定的房屋及面积是否为被继承人高某乙1989年死亡时的房屋及面积不清,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高某乙去世时与徐秀兰的夫妻共有房屋面积为156.55平方米依据不足。同时,一审判决对于徐秀兰等3人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未予论述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徐秀兰、高某丁、徐某。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附: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某甲,女,1931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丁,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系高某丁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甲,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戊,女,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己,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庚,女,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四平市康乐药厂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辛,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寅,女,汉族,1971年6月5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某,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退休,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