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举奎与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举奎,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唐举奎,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法定代表人张光辉,系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仲案字(2014)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文���煤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在古蔺县丹桂镇人民政府有煤矿关停补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执行人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在古蔺县丹桂镇人民政府有煤矿关停补偿收入130718.5(大写壹拾叁万零柒佰壹拾捌圆伍角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林 来自: